許多研究人員似乎對IRB抱有矛盾的看法。一方面,他們認為這是一個笨手笨腳的官僚機構。然而,與此同時,他們也認為它是道德決策的最終仲裁者。也就是說,許多研究人員似乎相信,如果IRB批准它,那麼它一定是好的。如果我們承認IRB目前存在的非常現實的局限性 - 並且有很多這些(Schrag 2010, 2011; Hoonaard 2011; Klitzman 2015; King and Sands 2015; Schneider 2015) - 那麼我們作為研究人員必須承擔額外的責任為了我們的研究倫理。 IRB是一個不是上限的樓層,這個想法有兩個主要含義。
首先, IRB是一個底線意味著如果您在需要IRB審查的機構工作,那麼您應該遵循這些規則。這看起來很明顯,但我注意到有些人似乎想避開IRB。事實上,如果你在道德上不穩定的地區工作,IRB可以成為一個強大的盟友。如果您遵守他們的規則,如果您的研究出現問題,他們應該支持您(King and Sands 2015) 。如果你不遵守他們的規則,你可能會在非常困難的情況下自己結束。
其次, IRB不是天花板意味著只填寫表格並遵守規則是不夠的。在許多情況下,作為研究人員,您最了解如何以道德行事。最終,你是研究員,道德責任在於你;這是你在紙上的名字。
確保您將IRB視為最低限額而非上限的一種方法是在您的文件中加入道德附錄。事實上,您可以在學習開始之前起草您的道德附錄,以便強迫自己思考如何向同行和公眾解釋您的工作。如果您在撰寫道德附錄時發現自己感到不舒服,那麼您的研究可能無法達到適當的道德平衡。除了幫助您診斷自己的工作外,發佈道德附錄還有助於研究界討論道德問題,並根據實際實證研究的實例建立適當的規範。表6.3列出了我認為對研究倫理有很好討論的實證研究論文。我不同意作者在這些討論中的每一個主張,但它們都是在Carter (1996)定義的意義上以完整性行事的研究人員的例子:在每種情況下,(1)研究人員決定他們認為什麼是正確的什麼是錯的; (2)他們根據他們的決定採取行動,即使是個人代價; (3)他們公開表明他們的行為是基於他們對情況的道德分析。
研究 | 問題得到解決 |
---|---|
Rijt et al. (2014) | 未經同意的野外實驗 |
避免上下文傷害 | |
Paluck and Green (2009) | 發展中國家的實地試驗 |
關於敏感話題的研究 | |
複雜的同意問題 | |
可能危害的補救措施 | |
Burnett and Feamster (2015) | 研究未經同意 |
在風險難以量化時平衡風險和收益 | |
Chaabane et al. (2014) | 研究的社會影響 |
使用洩露的數據文件 | |
Jakobsson and Ratkiewicz (2006) | 未經同意的野外實驗 |
Soeller et al. (2016) | 違反服務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