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知情同意

研究人员应该,可以,也遵循以下规则:对于大多数研究某种形式的同意。

知情同意是一个基本的想法,有些人可能会说,一个近乎痴迷(Emanuel, Wendler, and Grady 2000; Manson and O'Neill 2007) -in研究伦理。研究伦理的最简单的版本,说:“一切知情同意书。”这个简单的规则,但是,是不是与现有的伦理原则,伦理法规或科研实践是一致的。相反,研究人员应该可以,并做好后续更复杂的规则:“对大多数研究某种形式的同意。”

首先,为了超越有关知情同意书过于简单化的想法,我想告诉你更多关于现场实验来研究歧视(这些被包括在第4章位以及)。在这些研究中,谁都有不同的特点,如一个男人或假的申请人妇女申请不同的工作。如果一种类型的申请人以更高的速度得到聘用,那么研究人员就可以得出结论,有可能在招聘过程中的歧视。本章的目的,这些实验中最重要的是,在这些实验中,对参与者的雇主,从未表示同意。事实上,这些参与者积极假的应用上当受骗。然而,现场实验研究歧视已在至少117研究在17个国家执行了(Riach and Rich 2002; Rich 2014)

谁用现场实验来研究歧视研究人员发现这些研究还表明,集体,使他们道德允许的四个特点:1)危害仅限于用人单位,2)具有歧视可靠计量的巨大社会效益,3)的弱点测量歧视的其他方法,以及4)的事实,欺骗并不强烈违反该设置的规范(Riach and Rich 2004) 。每个这些条件是关键的,并具有其中的任何不被满足,在伦理情况会更有挑战性。危害有限(尊重个人和善行),并大有裨益以及其他方法(善行和正义)​​的弱点:这些功能三个可以从贝尔蒙报告的伦理原则得到。最后一个特点,不违反语境规范,可以在门洛帕克报告的尊重法律和公众利益的。换句话说,就业应用,其中已经有可能的欺骗一些期望的设置。因此,这些实验不污染已经质朴的道德景观。

除了这种基于原则的说法,几十伦理委员会都还得出结论,在这些研究中缺乏同意与现有的规则相一致,特别是通用准则§46.116,(d)部分。最后,美国法院也支持不同意和欺骗的现场实验来测量歧视(81-3029号​​。美国联邦上诉法院,第七巡回)。因此,在不同意使用的田间试验是与现有的道德原则和现有规则是一致的(至少在美国的规则)。这种推理得到了广泛的社会研究团体的支持下,数十名的IRB,并经美国上诉法院。因此,我们必须拒绝简单规则“的一切知情同意书。”这不是研究人员遵循的规则,也不是一个规则,研究人员应遵循。

超越“知情同意的一切”叶一个棘手的问题研究者:需要什么样的形式同意对什么样的研究?当然,还有一直围绕这个问题的实质性辩论之前,但大部分是在模拟时代医学研究的背景。总结辩论, Eyal (2012)写道:

“越危险的介入,更多的则是高冲击或一个明确的”关键生命的选择“,更多的则是充满价值的和有争议的,身体的干预直接影响,越越的私人领域冲突和无人监管的实践者,需要强大的知情同意越高。在其他场合,需要非常强大的知情同意,而事实上,对于任何形式的同意下,较小。在这些场合,成本高很容易覆盖需求。“[引用内部排除]

从这个辩论前的一个重要观点是,知情同意是不是全有或全无;有同意的更强,弱的形式。在某些情况下,鲁棒知情同意似乎有必要,但是,在其他情况下,同意的较弱的形式可以是合适的。接下来,我将介绍三种情况那里的研究人员将努力从所有受影响的各方,并在这些情况下,几个选项取得知情同意。

首先,有时会要求参与者提供知情同意可能会增加他们所面临的风险。例如,在安可,询问下专制政府生活的人提供同意有用于互联网审查的测量他们的计算机可能把那些谁在增加的风险达成一致。如果同意,导致增加的风险,研究人员可以保证的是他们正在做的是公众,它是可能的参与者选择退出的信息。此外,他们可以从代表参与者(例如,非政府组织)团体征求您的同意。

其次,在研究开始可能会危及研究的科学价值之前,有时不得不完全知情同意书。例如,在情绪感染,如果与会者知道,研究人员正在做有关的情感实验,这可能会改变他们的行为。参加者隐瞒信息,甚至欺骗他们,是不是在社会研究少见,特别是在心理实验室的实验。如果研究开始前知情同意是不可能的,经过研究的研究人员可以(通常) 汇报参与者已经结束。述职一般包括解释到底发生了什么,补救任何危害,并在以后获得同意。有一些争论,但是,关于述职的田间试验是否合适,如果述职本身造成伤害的参与者(Finn and Jakobsson 2007)

第三,有时是不切实际的后勤,从每个人都在你研究的影响获得知情同意书。例如,假设一个研究者谁愿意学习比特币blockchain(比特币是一种加密货币和blockchain是所有比特币交易的记录(Narayanan et al. 2016)有些人使用比特币期待和渴望匿名性,以及比特币社区的一些成员可能会反对在他们的社区研究的某些形式。不幸的是,它是不可能获得所有人同意谁使用比特币,因为许多这些人是匿名的。在这种情况下,研究人员可以尝试联系比特币的用户的样本,并要求他们的知情同意。

这三个原因,研究人员可能无法获得知情同意增加的风险,影响的研究目标和物流的限制,不是研究人员很难获得知情同意的唯一原因。而且,我已经建议,让公众了解你的研究,从而选择退出,寻求第三方,述职同意,并从样本同意寻求解决方案的参与者,可能不会在所有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此外,即使这些方案是可行的,它们可能不足以为您的研究。这些例子做节目,但问题在于,知情同意是不是全有或全无,而创造性的解决方案可提高不能从所有受影响的各方得到充分知情同意的研究的伦理平衡。

最后,而不是“知情同意的一切”研究人员应该可以,做跟随一个更复杂的规则:“对大多数事物某种形式的同意”的原则术语表达,知情同意是既无必要,也足以原则尊重人的[ Humphreys (2015) ;页。 102]。此外,尊重人仅仅是一个需要考虑研究伦理时要平衡的原则之一;它不应该自动压倒善行,正义和尊重法律和公共利益,由伦理学家在过去40年[反复做了点Gillon (2015) ;页。 112-113。在道德框架方面表示,知情同意的一切是属于受害者的情况,如定时炸弹 (参见6.5节)过于道义立场。

最后,作为一个实际问题,如果你正在考虑,没有任何形式的同意做研究,那么你应该知道,你是在一个灰色地带。小心。回看道德的说法,研究人员为了进行歧视的实验研究不同意。是你的理由为强?由于知情同意是中央的许多外行道德理论,你应该知道,你可能会被要求保卫你的决定。